Article 30

Amended

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损耗器材、支付体育指导人员薪酬和相关保险费用的,可以适当收费或者由同级财政补贴,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收入全部专项用于水、电、气、器材损耗及支出体育指导人员薪酬和相关保险费用。

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实行优惠,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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