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培训台帐或者伪造培训台账的;
(二)未根据承担任务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骗取钱财的;
(五)伪造培训证书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