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停业、转产或者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经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必须在30日以内向所在县(市)清真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时,须向原发证机关交还清真牌、证。改营非清真食品的,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或食品的包装上保留与“清真”有关的任何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