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凡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须经州、市(地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的,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同时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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