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提出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反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可以书面提出陈述意见。

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