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博物馆、纪念馆的文物陈列品禁止拍摄的,应当有标志说明。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电影电视拍摄,拍摄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文物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拍摄时,不得用文物作道具。申请拍摄文物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新闻单位因采访需要拍摄考古发掘现场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专题类、直播类拍摄活动应当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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