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文物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物的购销,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的拍卖,由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经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购销、拍卖等商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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