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射击、毁林开荒、葬坟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四)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五)其他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