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法律法规对复查、复核程序和时限要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