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者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意见、建议、申诉;
(五)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