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