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法律政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并在信访工作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五)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