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
(三)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及排查调处制度;
(六)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七)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