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民族乡的建立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