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