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实行厂务公开等民主监督制度。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外,都应当公开,听取职工意见。
国有企业转制、售让、兼并、破产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售让、兼并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依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