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职工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方与企业经营者协商解决。 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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