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未按照规定向市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财政资金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