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墙装修,设置户外广告、市面牌匾等,其造型、色彩、高度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要求。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装饰物、广告灯箱等发生污损应当及时处理。

对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房险房,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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