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六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