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使用节约能源专项资金不予纠正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三)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