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和保障居民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节能低碳绿色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建设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禁止取消或者挤占。已经取消或者挤占的,应当限期重建或者恢复。

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允许车辆停放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