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毗邻历史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实行下列高度和距离控制,保证历史建筑的合理空间。

(一)一类历史建筑,主朝向前后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毗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历史建筑高度的2倍;两侧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毗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历史建筑高度的4倍。

(二)二类历史建筑,主朝向前后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毗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历史建筑高度的2倍;两侧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2米,毗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历史建筑高度的5倍。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