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