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监督管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好无损。

新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专业图上,并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其有关档案分别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