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制定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刀具)带进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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