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破坏植被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