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

(二)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