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八小时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物业服务人员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发生业主、物业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隐患或者事件。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