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建立的评审和保护区生态功能的评价,并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农业、水务、建设、公安、卫生、旅游、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保护区保护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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