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担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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