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并与本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等;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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