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

本条例所称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式,向市场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