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冷冻设备;

(四)具有防尘、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和包装材料要求;

(六)餐具使用前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