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相对封闭区域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