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政府定价应当履行成本监审、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等程序。
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政府定价应当统筹考虑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或者行业合理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政府定价机构制定、调整价格,应当开展市场价格、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分析,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核定定价成本,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