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
(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土壤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