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测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善。

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