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对中轻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
(二)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测;
(三)采取农艺调控等措施控制重金属进入农产品;
(四)实施轮耕、休耕。
对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
(二)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三)调整种植结构或者退耕还林(还草);
(四)实行土壤污染管控或者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