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区,采取下列管控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
(一)设立明显标识物;
(二)设置围栏、警戒线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员活动;
(三)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产或者停产;
(四)责令移除或者清理污染物;
(五)调整土地用途;
(六)其他必要措施。
土壤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