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Chapter 3 土壤污染的预防Article 18Amended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