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各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专项领导机构和改革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健全分级督察责任体系,采取日常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全面督察等方式,了解改革方案设计、主体责任落实、实施进展、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推动改革决策部署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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