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职安全员,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漂流、索道等特种旅游项目的,其设施和设备应经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取得安全准用证件,安装调试正常,符合安全要求,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年度旅游安全保证金后,方可运营。
旅游景区(点)、特种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办理相关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