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无《许可证》或者伪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证》;

(三)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人才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发布人才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利用虚假信息招聘人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参加应聘或者弄虚作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