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