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Article 16In force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举办民族职业学校(班),开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职业培训。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