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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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04年4月1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总则
(一)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打击危害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三)严格治安行政管理,查处各类治安违法行为,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排查、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适时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整治活动;
(六)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道德和法制教育。采取措施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重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全力构建城乡社会治安防范管理体系,动员、组织公民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认真做好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组织机构与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负责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部署;
(三)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五)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六)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及时指导工作;决定表彰、批评等有关事项,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Chapter 3社会职责
(一)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带头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经常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二)加强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破坏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等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加强对社会面和重点单位、地区的有效控制;
(三)适时、有效集中打击盗窃牲畜、入户盗窃、盗伐(运)林木、车匪路霸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及时处理公民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调解、疏导社会矛盾;
(五)预防和打击吸毒贩毒制毒、制假贩假、赌博、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进一步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邪教组织;
(七)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非法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严格枪支弹药、民用爆炸、剧毒物品管理;
(八)加强治安防范措施,检查指导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单位、村(居)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结合办案,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及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督促、协助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责任事故以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
(九)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和办案实际,运用典型案例,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以及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免诉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
(十一)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宗教的和民间的等手段,疏导、调处各种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一)对本单位的员工、家属、子女和学生经常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社区、单位安全文明创建活动,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和生活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排查调处本单位内部或与本单位有关的矛盾纠纷;
(五)衔接、教育、管理本单位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
(六)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严格校纪,配合社会、家庭,共同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对象,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八)民政部门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等工作;
(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边界主管部门加强边界勘界工作,预防和及时调处边界争议;
(十)民族宗教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及时调处教派、教权、教产纠纷;
(十一)文化、广播电视、工商部门应加强文化、音像、集贸市场及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整顿市场秩序,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活动。
城建部门应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住宅区、社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十二)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一)制定和完善村(居)规民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村(居)、社区和安全文明家庭;
(二)加强对城乡村(居)民的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调解各种民间纠纷;
(三)动员、组织村(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村、组、社区、农牧户治安联防活动;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乡(镇、街道)安排,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以及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等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五)牵头与单位、家庭、学校共同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其监护人要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
Chapter 4社会保障
见义勇为人员享有医疗保障、误工补贴、生活补助等优待,其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有下岗、失业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单位优先推荐,安置就业。
Chapter 5奖励与处罚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疏导、调解矛盾纠纷,避免重大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三)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成绩突出的;
(四)维护社会稳定、破获重特大案件、与民族分裂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成果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一)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违法犯罪情况严重或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重视,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工作不力,管理松懈,造成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恶性责任事故,或国家、集体财产严重损失的;
(四)存在重大治安隐患,但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五)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及重大责任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六)对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负伤的公民见死不救,推诿、拒绝及时抢救治疗的,或有关部门对伤残人员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待遇的。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