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

(二)收缴的罚款不按规定上缴国库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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