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高速公路防护、排水、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等专用场所、设施,以及经营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场所和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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