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Chapter 3 城乡规划的实施Article 26Repealed城市、镇、乡、特定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促进集中集约建设,成片开发,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村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调整优化居民点结构,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建设。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